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种子法》和本条例,可以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依法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抽查林木种子质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林木种子质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样品由被抽查者无偿提供。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