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直观难以确认需要检验和鉴定的,由双方约定送法定机构检验和鉴定;约定不成的,由受理案件的单位指定。检验和鉴定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或受理案件单位指定一方预先支付,根据检验和鉴定结果,确定由责任方承担。商品争议或服务质量难以检验、鉴定的,由经营者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