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通过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共享收入全部返还的照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因上级国家机关政策的调整和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改变,以及遇有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入不敷出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