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依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水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自治县境内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依法征收,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