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