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在名称中不得冠以“辽宁省”“辽宁”字样。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