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在名称中不得冠以“辽宁省”“辽宁”字样。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