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办学出资必须办理验资、过户手续。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占有、使用、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挪用其投入学校的资产。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