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聘任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对举办者投入的办学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应分别登记建账。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