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离婚时,女方无住所且经济困难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住所或者给予适当的租房经济帮助。

离婚后,男方不得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