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扶养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女方的,子女或者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