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任何人不得以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为由歧视、虐待妇女或者迫使妇女离婚。因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女方受虐待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