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与生育保险制度配套的措施,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报销生育费用。

女性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件的,配偶单位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