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