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省城市房地产工作。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