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使用未成年工备案和劳务派遣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备案,拒不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