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地震、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