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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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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不准建筑区管理
第十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不准建筑区内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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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