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行行政监督。市财政、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