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