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