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非法经营免疫规划生物制品,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罚,即没收其生物制品以及非法所得;机关单位非法经营免疫规划生物制品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