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免疫规划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和其他保健人员给予补助,按时发放接种补助经费。

儿童免疫规划经费,应当设立专项帐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