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登山团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或科学考察、测绘活动,没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和制作的资料,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