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登山团队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计划开展登山活动的,所交注册费不退,领取的登山许可证作废,登山计划终止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