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四章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测绘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登山团队应当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下列样品和资料:(一)采集的标本、样品和化石的清单;(二)发现的动植物新种或者特殊动植物的类群;(三)采集的动植物新种正模式标本、特缺动植物类群的标本;(四)标本、样品、化石的室内分析结果;(五)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音像资料复制品;(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样品和资料。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