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已修改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二)车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速的;(三)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的;(四)不按法律、法规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距离的;(五)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六)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遇交通阻塞停车时,车上人员在行驶车道内活动、逗留,或者驾驶人在夜间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