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和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的资料,以及车辆维修单位维修记录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通讯记录,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无偿提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