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保护和改善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功能区,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区和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渔业水域等生态功能区,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生态功能的退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