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擅自转让清真专用标志给无资质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清真专用标志,撤销转让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责令受让方停止违法行为,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