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六章 尊重散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清真专用标志。清真专用标志不得擅自转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