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农业机械在作业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事故认定、调解等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