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