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船舶上发生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时,有关船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运输危险物质的船舶发生泄漏、物品散失等重大事故时,有关船舶从业人员在向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