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十八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席或者副主席书面请假,并由主席或者副主席报告大会主席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