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依照选举办法的规定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每次选举所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作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