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在当地持续合法居住半年以上的公民。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必须由负责人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提出,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递交申请书;

(二)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其他证件;

(三)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