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