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作出不许可决定的主管机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