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作出不许可决定的主管机关。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