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第十八条已修改实行碘盐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各级盐业公司,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经营碘盐转批业务和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管辖的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碘盐经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取得碘盐《批发许可证》或者碘盐《零售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碘盐《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碘盐《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