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本规定赋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