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协议变更、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自变更、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备案的合同共同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买受人可以单方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