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持有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或者擅自出售、转让、重复使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