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兴办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