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侵占、毁坏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滩涂围垦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