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工作,其所属的水产苗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产苗种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