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由审批发放部门印制。
(一)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为2000立方米以上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为5000万尾以上的苗种场,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不足2000立方米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不足5000万尾的苗种场,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