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从省外引进新的水产品种,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必须经一个养殖周期以上试养,经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宜在我省养殖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经营。

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培育新个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