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