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城区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燃油、燃气、电、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原煤散烧;

(二)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使用期间正常运行,其排气筒出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禁止未经净化处理的油烟排放;

(三)不得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或者未配建专用排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