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区)城区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燃油、燃气、电、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原煤散烧;(二)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使用期间正常运行,其排气筒出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禁止未经净化处理的油烟排放;(三)不得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禁止在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或者未配建专用排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