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防治,采取有效措施,使在用机动车尾气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